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
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现房销售备案工作的通知
郑房〔2017〕41号
各县(市)、上街区,航空港区、高新区、经开区房产管理部门,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省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建设的实施意见(暂行)》,我局于2016年8月19日将所有房屋登记类业务信息移交不动产登记局,自2016年8月20日停止受理房产登记类业务。初始登记证明(房屋所有权证)是原商品房现房销售备案办理要件之一,现由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我局无法预期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时限。鉴于此,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决定对原商品房现房销售备案工作进行规范,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商品房现房销售备案
(一)开发项目在竣工并取得《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商品房销售办法》的规定,制定商品房销售方案,及时办理现房备案手续、申领商品房现房销售备案证。
(二)申请商品房现房销售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商品房现房销售备案申请表;
2.营业执照;
3.资质证书;
4.国有土地使用证;
5.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红线图;
6.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7.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8.物业管理招标证明;
9.商品房现售方案(附竣工图);
10.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
11.房屋交易和产权状况确认单或房屋所有权证(附楼盘表)
12.房屋测绘面积报告;
13.拆迁安置落实情况。
二、商品房预售变现售备案
(一)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开发项目,在竣工并取得《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后,对未销售完的房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商品房销售办法》的规定,制定商品房销售方案,及时办理预售变现售备案手续、申领商品房现房销售备案证。
(二)申请商品房预变现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商品房现房销售申请表;
2.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3.营业执照;
4.资质证书;
5.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证明);
6.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7.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8.房屋交易和产权状况确认单和项目楼盘表;
9.房屋面积测绘报告。
三、向特定对象销售的安置房、政府回购的公租房等政策性房屋参照以上条款执行。
2017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