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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房地产评估行业执业准则

发布时间:2017/5/4 9:50:33 浏览量:31289

 郑州市房地产评估行业执业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房地产评估行业的执业行为,提高行业服务意识和执业水平,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切实维护房地产评估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资产评估法》、《房地产估价规范》及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和《郑州市住宅与房地产业协会章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准则。

郑州市房地产评估行业执业准则(以下简称准则),是全市房地产评估机构和执业人员在开展房地产评估业务活动中应当遵循的自律管理规范。

第二条 本准则所称的房地产评估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是指依法设立、并经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备案、从事房地产评估活动、收取评估费用的机构。

本准则所称的执业人员,是指通过房地产估价师资格考试并经注册的评估专业人员。

第三条 郑州市住宅与房地产业协会(以下简称市房协)负责准则的制定和监督、指导工作;市房协房地产估价专业委员会负责准则的落实工作;郑州市房地产估价专家委员会负责提供技术服务和技术鉴定工作。

第四条 本准则适用于在全市范围内从事房地产评估活动的机构及其执业人员。

第二章  基本准则

第五条 评估机构和执业人员应服从房地产主管部门的管理,接受市房协的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 评估机构和执业人员应依法依规开展业务,提供专业服务,创造财富价值;应遵守行规、行约,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遵守职业道德准则。

第七条 执业人员人事档案应由所在机构统一存放在人才交流中心;机构应与执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

第八条 执业人员应按规定参加本专业继续教育,应参加市房协组织的专业知识培训,提升执业能力。

第九条 执业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含两个)以上机构执业。

第十条 执业人员每年度应出具相应数量的评估报告。

第十一条 评估机构印章、法人签章、执业人员签名应在市房协备案。

第十二条 评估机构应及时、如实填报行政主管部门和市房协要求填报的有关表格、文书、资料等。

第十三条 评估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执业人员、办公电话等信用公示事项发生变更,应及时向市房协报送相关变更材料。

第十四条 评估机构应建立、健全内部规章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完善执业质量保证体系。

第十五条 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分为估价结果报告和估价技术报告。向委托人提供的可以仅为估价结果报告,但要在评估业务委托合同中作出不提供估价技术报告的约定。

第十六条 评估机构的经营证照、服务事项、服务标准、收费标准等应悬挂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

第十七条 评估机构和执业人员有义务举报或反映行业内的违法、违规等不良经营行为。

第十八条 评估机构经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后,并自愿加入市房协,成为单位会员。

第三章  执业人员

第十九条 不得以个人的名义承揽业务、收取费用。

第二十条 不得允许他人以本人的名义从事业务、签署评估报告;不签署本人未承办业务的评估报告。

第二十一条 承办评估业务时,应当向委托人出示相关证件,应回避与本人、亲属及其它有利害关系人的评估业务。

第二十二条 应熟练掌握估价技术规范、规程和房地产评估相关的信息;应对撰写评估报告中所使用的有关文件、证明和资料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可靠性进行核查和验证。

第二十三条 应当根据估价技术规范、规程,结合评估目的、房地产现状或规划用途、价格类型,选用恰当的评估方法实施评估业务。

第二十四条 应当拒绝所在机构或委托人的不合理要求,出具不真实的评估报告或者有重大遗漏的评估报告。

第二十五条 禁止伪造、涂改或出租、出借、转让给他人使用房地产估价师证书。

第二十六条 禁止以任何方式接受或向委托人索取贿赂和不当利益。

第二十七条 禁止泄漏委托人商业秘密。

第二十八条 禁止将本单位业务或私自承接的业务转让给其他机构,从中谋取私利。

第四章 评估机构

第二十九条 评估业务应由评估机构统一接受委托和收取费用,评估机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合同中应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三十条 评估机构和执业人员开展评估业务,不应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预和影响,保持形式上和实质上的独立。

第三十一条 评估机构承办已受理的评估业务时,应当指定责任评估师,责任评估师对评估报告负主要责任,评估机构负连带责任。

第三十二条 评估机构应当对执业人员撰写的评估报告进行内部质量审核,评估报告应当由至少两名承办该项业务的评估师本人签名并加盖评估机构印章。

    第三十三条 委托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时,评估机构应予以解释,并积极配合。

第三十四条 不得与有关单位、部门签订任何形式的内部协议,搞垄断经营;不得干预委托单位(人)对评估机构的选择

第三十五条 机构服务内容及收费标准应明码标价,并在办公场所显著位置公示,不得搞不正当竞争。预评报告应根据工作量和技术易难程度,收取相应的费用。

第三十六条 不得暗示、授意、强迫评估师出具有失真实或重大瑕疵的评估报告。

第三十七条 禁止伪造、涂改或出租、出借、转让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由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备案证书或证明材料;禁止租借评估机构相关证件或证明材料从事评估业务。

第五章  违规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执业准则者,由市房协或会同有关部门或建议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视其违法、违规情节,依法对执业人员和评估机构分别给予处理。对执业人员可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业内通报、公开通报、停止执业、限制进入行业等处理;对评估机构可给予批评教育、对法人诫勉谈话、发出信用警示、业内通报、公开通报、限期整改、停业整顿、开除会员资格、取消备案、机构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等处理。同时将其不良行为记入信用档案,并通过全市房地产企业信用平台向社会公示。

第三十九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章制度,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市房协工作人员,在房地产评估业务监管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以权谋私、失职渎职的,视其情节给予批评、警告、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准则由郑州市住宅与房地产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对评估机构其他从业人员的管理参照本准则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执业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